5602014-11-26 00:19
目前法律中对实习生权益的保护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实习生并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教育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条文,对大学实习生权益的保护也成了一个盲区。
记者调查1
实习生无法认定工伤 也不适用于劳动法
1995年,劳动部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针对这一条款,记者咨询了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称,该意见是对《劳动法》的解释性条文,劳动保障部门调整的都是劳动法适用的人员,像这些实习生出了问题,只能去法院通过起诉幼儿园的方式解决。
而对于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称,实习生无法认定工伤,因为工伤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只有具备劳动关系才有工伤认定。只有建立劳动关系,并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了,这样劳动者在受伤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工伤,如果劳动关系不存在,工伤是无法认定的。对于记者提出的关于实习规定有空白的说法,工作人员称,这条意见直到现在也没有废止,可是没办法,有这一条在这里限制,仲裁、监察都不能受理此类事件。
山东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也称,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在校生勤工助学、实习等都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民事关系,应该由民法来调整,实习生如果在用人单位出了问题,用人单位应该负责。他同时称,人社部门正在针对学生工问题进行调研,将来可能出台相关政策。
记者调查2
大学生实习该如何管理 教育部门尚无相关规定
近年来学生对实习越来越重视,个人实习经历也成为用人单位非常看重的因素,不管是个人实习还是学校统一组织实习,都出现了一些实习生人身、财产权益被损害的事件。但是据记者了解,目前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说,尚无专门保护大学实习生权益的法律条文。
山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王先生称,教育部的要求是用人单位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严格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些受伤女生来自高校,并非中职学校的学生,近几年教育部并没有出台关于高校实习管理的相关规定。”王先生称,依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国家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出台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而第十六条规定,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和实习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明确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值得思考的是,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学生能够找到用人单位去实习已经很难得,更何况要求与用人单位签署责任保险。
专家建议
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
济南市司法局的谢先生称,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大学实习生不是劳动法的适用主体,因而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只能按照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同时他称,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也不能进行工伤鉴定,但可以保留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药费发票,如果跟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谢先生称,以前司法局也接到过类似的案例,处理程序一般是当事方尽量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但是走法律程序对于学生来说太浪费时间。所以这类事件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律师与用人单位在中间做工作,双方尽量达成一致。
他称,如果是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一般来说实习单位都是比较正规的,只要学生能证明在实习期间受的伤,学校会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因为学校会与实习单位签署相关的实习安全协议;如果是个人组织的实习,学生必须保留好实习的证据以及所受侵害的证据,可以通过拨打政府服务热线、法律热线寻求帮助,还可以自己聘请律师,让律师搜集相应的证据。同时他称,目前国家法律对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尚无明确规定,有待于劳动部门、人大关于实习生的立法、政策、文件上进行补充、完善。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孟宪强称,大学毕业前实习并不算劳动关系,但是实习生已经受到了人身伤害,就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来维权。同时他还建议,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一部划分实习生、学校、实习单位责任的规章制度,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见习记者 刘飞跃)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