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2月实施 职工退休可一次性领取
28702017-12-23 09:52
人社部等印发《企业年金办法》,明年2月实施;职工死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还可继承
昨日,记者从人社部获悉,近日该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的投资收益都可完全归属职工个人。职工法定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死亡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还可以继承。
作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被称为“养老第二支柱”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能否发挥补充作用?人社部相关专家表示,必须贯彻统一的政策,不能在补充养老领域制造新的“政策差异”。北京大学相关专家表示,要谨防“企业年金”成为养老的“富人俱乐部”。
1 哪些企业可建“年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都可建“企业年金”
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它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上述负责人说,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今年国务院公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对我国养老形势作出严峻判断: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至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至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而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支出也将会持续增加。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这个制度设计将使企业年金提供的养老方案不再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
“制定实施完善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方案,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推动解决我国养老负担不断增加,养老金体系结构严重失衡导致的退休人员的收入结构单一,国家负担较为沉重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
2 企业如何建立“年金”?
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办法规定,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办法规定,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应当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规运营和保值增值。
3 企业年金如何筹资?
企业和个人合计缴费不超工资总额12%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的缴费如何分配?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缴费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可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不同,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存在一定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应兼顾公平、控制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
“这样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又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能更好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人社部这位负责人解释。
4 企业年金待遇如何领取?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领取企业年金
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年金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四是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此外,办法还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对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人社部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
专家
谨防企业年金成为养老“富人俱乐部”
人社部公开数据显示,自2004年5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
作为补充养老金,未来企业年金还将有更大发展空间。“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过高,挤压了企业年金建立的空间。费率降下来后,可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带来空间。”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曾表示,在年金发展方面,要有统一的政策来促进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发展,不能在这个领域实行不同的政策安排,导致在补充养老领域形成新的待遇差。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锁凌燕认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更多要关注其覆盖面。目前能建立企业年金的大多是规模大、财力雄厚、成建制的企业,因此也有人诟病企业年金成了富人俱乐部。要想成为养老的第二支柱,就必须将企业年金的制度覆盖到广大中小企业。
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明确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缴费的上限,同时,还规定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这些规定都兼顾了年金制度的社会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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